(2017)闽09民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宗寅、周嫩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宗寅,周嫩妹,张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寅,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宝、陈言辉(实习),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嫩妹,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济生,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张宗寅、周嫩妹因与被上诉人张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宗寅向张济生借款60000元为合法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三、上诉人张宗寅、周嫩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以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原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