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与吴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吴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296号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住所地新疆。经营者:米雪,女,1986年4月5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业主,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吴澤,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与被告吴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负担,余款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米雪伊犁风味餐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