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冉愉明与重庆锦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愉明,重庆锦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403号原告:冉愉明,女,1981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庭方,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锦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工业孵化楼50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607Y96。法定代表人:罗浩澜,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莉,女,该公司行政部部长。关于原告冉愉明与被告重庆锦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冉愉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愉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冉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冉愉明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