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方云、赵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方云,赵健,裴双伍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94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方云,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健,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安徽省宁国市。2002年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日,因故意毁损财物被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裴双伍,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家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陈宏彪,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方云、赵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裴双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方云、赵健、被告人裴双伍及其辩护人陈宏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万方云、赵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1.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赵健、万方云以盗窃土狗进行销售为目的,经事先商量,驾驶车牌号为苏A×××××尼桑轿车从安徽省宁国市至浙江省安吉县沿途寻找土狗,在安徽省宁国市某镇路边、浙江省安吉县某镇路边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窃得土狗二条,后将盗窃所得二条土狗卖给被告人裴双伍进行销售。2.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赵健、万方云以盗窃土狗进行销售为目的,经事先商量,驾驶车牌号为苏A×××××尼桑轿车从安徽省宁国市至浙江省安吉县沿途寻找土狗,后窜至浙江省安吉县某镇某村、安吉县某村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射杀被害人陈某、张某1土狗各一条,因盗窃时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另在安徽省宁国市某镇、浙江省安吉县某镇等地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窃得土狗四条,后将盗窃所得四条土狗卖给被告人裴双伍进行销售。3.2016年2月2日,被告人赵健、万方云以盗窃土狗进行销售为目的,经事先商量,驾驶车牌号为苏A×××××尼桑轿车从安徽省宁国市至浙江省安吉县沿途寻找土狗,在安徽省宁国市某镇、浙江省安吉县某镇农村,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窃得土狗二条,后于当日被公安机���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驾驶的轿车中查获土狗二条(已死)、弩枪两把和毒镖三十余支。2016年3月20日,经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赵健、万方云出依法查获的两条土狗的血液及毒镖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二、被告人裴双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2016年1月30日至1月31日,被告人裴双伍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市某农贸市场经营羊肉、狗肉生意期间,从被告人赵健、万方云处收购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死的土狗六条,被告人裴双伍在明知土狗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剥皮将狗肉对外进行销售。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被告人万方云、赵健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仍贩卖给他人用于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双伍销售不符合食品���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万方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赵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裴双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亦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惟辩解称,其从被告人万方云、赵健处收购的六条土狗中有二条是供其本人及亲属自己食用,只有四条是对外销售的。辩护人陈宏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双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无异议,辩护称:1.被告人裴双伍收购的土狗中有二条是供其本人和亲属自己食用,只有四条是对外销售的;2.被告人裴双伍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1.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万方云、赵健驾驶车牌号为苏A×××××尼桑轿车窜至安徽省宁国市某镇路边、浙江省安吉县某镇路边,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窃得土狗二条,后将盗窃所得土狗销售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被告人裴双伍处。2.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万方云、赵健驾驶车牌号为苏A×××××尼桑轿车窜至浙江省安吉县某村、安吉县某地,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射杀被害人张某1、陈某家中土狗二条,后因二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后被告人万方云、赵健驾驶车辆又窜至安徽省宁国市某镇、浙江省安吉县某镇等地,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窃得土狗四条,后将盗窃所得土狗销售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被告人裴双伍处。3.2016年2月2日,被告人万方云、赵健驾驶车牌号为苏A×××××尼桑轿车窜至安徽省宁国市某镇、浙江省安吉县某镇等地,采用弩枪安装毒镖射杀的手段,窃得土狗二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二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内搜查出土狗二条、弩枪二把及毒镖三十一支。2016年3月30日,经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万方云、赵健处依法查获的土狗的血液内及毒镖均含有琥珀胆碱成分。(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2016年1月30日、31日,被告人裴双伍在其经营的安���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农贸市场内,在被告人万方云、赵健卖给其的六条土狗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对外销售。另查明,被告人万方云、赵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二被告人因本案被先行羁押38日。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万方云、赵健、裴双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1、章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方某、刘某、张某2、汪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及提取清单、现场视频,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委托书、送检照片、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车辆借用协议、发还清单,调��证据清单及收条,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裴双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裴双伍收购的土狗有二条是供其本人及家属进行食用、未对外销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裴双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称,其从被告人万方云、赵健处收购的土狗都是直接剥皮在市场上全部对外销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有两条是供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食用的意见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方云、赵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贩卖给他人用于对外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双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健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罪,且在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方云、赵健、裴双伍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万方云、赵健的家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方云、赵健、裴双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方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先行羁押的三十八日已折抵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三十八已折抵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裴双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的土狗二条、弩枪二把及飞镖三十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五、禁止被告人裴双伍在缓刑考验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洁人民陪审员 陈健敏人民陪审员 吴秀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