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李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伟,李小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277号原告:周建伟,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小铃,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周建伟诉被告李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周建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周建伟负担。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