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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李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伟,李小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277号原告:周建伟,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小铃,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周建伟诉被告李小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周建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周建伟负担。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