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凌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国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417号原告: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志刚,总经理。被告:凌国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凌国龙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州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