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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炜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1,王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初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女,1995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学生,住武穴市。系被害人邢某2之女、邢恒之妹。诉讼代理人邢木林,男,1960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住武穴市。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的叔父。被告人王炜,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穴市。因犯抢劫罪(预备)于2007年8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傅文峰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姚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