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明、金汇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金汇全,孙晓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122执247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金汇全,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孙晓隽,女,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汇全、孙晓隽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明案款128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32元、执行费182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金汇全、孙晓隽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