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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鑫,西安众捷铁路器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邵鑫,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众捷铁路器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3号西安铁路信号工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智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鑫与被执行人西安众捷铁路器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执行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碑劳仲案字(2016)52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