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王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2,王某3,曹某,代某,王某4,王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708号原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3,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曹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代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4,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5,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3、曹某、代某、王某4、王某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