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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双喜与王丽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喜,王丽侠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923号原告:田双喜,男,1993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芬(系原告母亲),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丽侠,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律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双喜与被告王丽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双喜撤回对被告王丽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