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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敏与胡锦藩、石河子开发区华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胡锦藩,石河子开发区华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5787号原告:赵敏,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霍城县。被告:胡锦藩,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华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5路50-10号。法定代表人:黄昌林,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敏与被告胡锦藩、石河子开发区华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敏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赵敏;送达费90元,由原告赵敏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满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