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洪希与临沭县青云镇兴柳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希,临沭县青云镇兴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希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兴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凡喜,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兴柳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沭县青云镇经管站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兴柳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沭县青云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