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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玉峰、孙炳森与李永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炳森,孙玉峰,李永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547号原告:孙炳森,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台湖区。被告:孙玉峰,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台湖区。被告:李永刚,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炳森、孙玉峰诉被告李永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孙炳森、孙玉峰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炳森、孙玉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连峰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紫微-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