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吉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吉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5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林吉铭,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吉铭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吉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林吉铭至本市闵行区沁春路XXX弄XXX号江亚网吧,乘被害人陈某瞌睡之际,将其放置于椅子上的双肩包一个窃走,包内有银行卡、衣服等物。2017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林吉铭至本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甬味家员工宿舍,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879.20元的OPP0R9S手机窃走,后销赃化用。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林吉铭因第一节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还,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全部事实。案发后,失窃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吉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吉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吉铭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吉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被害人(已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