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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恢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许金海、日照大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海,日照大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恢826号申请执行人:许金海,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日照大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专,经理。被执行人张卫华,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金海与被执行人日照大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东受委执字第2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日照大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刘志专(公民身份号码)的股权9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102执恢826号日照市东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人许金海与被执行人日照大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执恢82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事项的履行需要你单位的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本院(2015)东受委执字第2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日照大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刘志专(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05183338)的股权90万元的查封。附:(2017)鲁1102执恢82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