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秦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天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72号原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法定代表人徐爱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市矿区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天庆,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壁市。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天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