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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同广与被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国海育苗场、于洪涛、李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广,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国海育苗场,于洪涛,李昌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234号原告:孙同广,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国海育苗场。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志梅,经理。被告:于洪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昌国,男,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孙同广与被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国海育苗场、于洪涛、李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同广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同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