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标杆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标杆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标杆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桥开发区大通工贸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8492314-4.法定代表人汪国亮,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凌,男,汉族,住本市。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作出查封、扣押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凌所有的皖G×××××号、皖G×××××号小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凌所有的皖G×××××号、皖G×××××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军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