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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胡新得、周小群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胡新得,周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幢。负责人于戈,行长。被执行人胡新得,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小群,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胡新得、周小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字第49975号《公证书》,(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付玲丽和李林成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666号1栋2单元1层12012号房屋。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字第49975号《公证书》,(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唐大成审判员  杨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厚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