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大坚、汤宗耀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大坚,汤宗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唐大坚,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汤宗耀,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大坚与被执行人汤宗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460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64604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唐大坚与汤宗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881民初33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宗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大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汤宗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大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汤宗耀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大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当前日期]书记员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