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刘永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刘永达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陈哲,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楚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达,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达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赔偿刘永达保险金30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刘永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举证在2016年3月8日向刘永达邮寄定损单,刘永达未提供书面异议,从而证实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履行了定损和告知义务,证明刘永达一直不配合、协助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定损。刘永达未对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送达的定损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擅自到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定损,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违背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已经按时依约履行了查勘定损义务。但是刘永达恶意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进行虚假陈述,否认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依约定损、依约履行保险人义务。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没有履行定损和告知义务,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刘永达提供的上述《关于车辆号牌为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不准许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提出对车辆损失的价格重新进行评估申请”是错误的,也是与事实不符的。事故发生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积极履行了查勘定损义务,只是因为刘永达不配合,所以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才将定损单邮寄给刘永达,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与刘永达只有粤B×××××小型轿车的保险业务,在事故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只能向刘永达邮寄定损单而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定损为30000元,评估结论书定损为79780元,二者显然差距巨大,为公平起见,应批准重新鉴定,核实刘永达的具体损失。三、刘永达提供的维修发票只有11600元,其余8张均是配件发票,显然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刘永达在一家修理厂维修,应该出具该厂的维修发票,而不是自己去外面采购配件。并且,刘永达维修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也未复勘车辆,不知刘永达车辆是按照鉴定全部换件维修,还是部分换件维修、部分维修修复,二者间的差距巨大,依法应对刘永达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核实刘永达车辆的真实损失,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批准重新鉴定,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赔偿刘永达保险金30000元。被上诉人刘永达答辩称: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刘永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车辆维修赔偿金79780元、车辆维修评估费赔偿金950元,合计807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刘永达是粤B×××××小型轿车的所有人。2015年12月3日,刘永达作为被保险人为粤B×××××小型轿车向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玻璃单独破碎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在内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20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19日24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50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25630元。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向刘永达出具保险单号63015080220150008260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并且该保险单上注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1月25日,刘永达驾驶粤B×××××小型轿车与粤A×××××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永达对上述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刘永达在事故发生后,向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报案关于粤B×××××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未派员到现场拍摄和检验。事故发生数天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派员在维修厂对粤B×××××小型轿车的受损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拍照。因刘永达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对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刘永达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审查认为:1、关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有否核定粤B×××××小型轿车的损失问题。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并没有注明邮寄的物品和投寄日期,刘永达未予签名确认,该快递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向刘永达邮寄送达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的依据。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向刘永达送达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属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单方制作,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并未盖单或者签名确认,刘永达未予确认,而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该确认书的内容,一审法院对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未核定粤B×××××小型轿车的损失以及未向刘永达送达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2、关于粤B×××××小型轿车的损失的问题。刘永达提供的上述《关于车牌号码为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而且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未能证明在合理期间确定车辆损失和项目以及修复费用并作出说明,导致车辆未能及时修复,存在扩大车辆损失的风险,故此刘永达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属于防止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合理和适当措施,故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提出对车辆损失的价格重新进行评估申请。上述《关于车牌号码为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并无相反证据推翻,而且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以及相关人员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其结论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刘永达提供的修复车辆的发票,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不予确认,除陈述外,没有提供其他相证据反驳,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上述发票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刘永达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对粤B×××××小型轿车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刘永达委托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B×××××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进行价格评估。2016年3月22日,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穗安价(估)字〔2016〕B037号《关于车牌号码为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该结论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价格评估标的为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月25日。经勘查确定,修复该车需要更换配件63项、修理项目32项,详见附表《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价格评估明细表》。经过市场调查,参照广州地区同类汽车配件的平均市场价格,及同类汽车维修行业的中等费用水平,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确定评估标的各项目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详见附表《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价格评估明细表》。评估粤B×××××小型轿车修复费用总价为79780元。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11日,刘永达支付粤B×××××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79780元。一审法院认为,刘永达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形成的上述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未按照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粤B×××××小型轿车进行核定损失和赔偿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79780元给刘永达的责任。刘永达提出评估费950元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保险金79780元给刘永达;二、驳回刘永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818元,由刘永达负担2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1798元。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核,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显示,该快递邮件地址为番禺区长提西路86号(保安亭),没有显示快递时间。二审庭审上,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表示其没有去快递公司打单,现在手上材料显示不出邮寄时间和签收时间;刘永达质证认为,其投保时预留的地址是广州市番禺区清河西路27号301房,其没有收到过定损单邮件。二审期间,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向本院提交《重新评估申请书》,并解释主要是认为发动机完好,不需要维修;波箱前壳不需要更换,其他细小的不再一一说明。刘永达回应认为,事故时涉案车辆整个车头插入另外一辆车的车底,受损严重,而不是普通碰撞;现在车辆已经实际修复,重新评估的条件已经不存在。本院认为,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与刘永达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要求重新评估涉案车辆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赔偿保险金数额的确定。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刘永达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履行核损义务。其次,理赔过程中,双方就涉案车辆的损失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提供快递单主张曾向刘永达邮寄定损单,但该联单上没有注明投寄日期,投寄地址也不是刘永达留存的联系地址,在刘永达否认收到该邮件的情况下,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向刘永达实际送达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由于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定损,刘永达另行委托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修复费用价格进行评估后,将车辆修复使用,属于防止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合理和适当措施。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也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采信该价格评估结论,对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重新评估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第四,涉案车辆的修复需要更换部分配件,刘永达提供的发票包括配件发票和维修发票亦不违常理,一审法院对上述发票予以采纳无不妥。现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上诉要求改判涉案赔偿保险金为3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太平财险番禺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4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迎晖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艳婷林洁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