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艳荣、张艳艳与张国飞、行玉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荣,张艳艳,张国飞,行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9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艳荣,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艳艳,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飞,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行玉珠,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荣、张艳艳与被执行人张国飞、行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在审理中,本院依据(2017)晋1002民初4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行玉珠名下所有的晋L57J**奥迪牌轿车一辆。执行中,双方就所查封的车辆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行玉珠名下所有的晋L57J**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