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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XX堂。被执行人: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法定代表人:刘铃光。申请执行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富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