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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志光与王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光,王军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104号原告:王志光,农民,住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粉毕,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王军军,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王志光与被告王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王志光负担。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