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志光与王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光,王军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104号原告:王志光,农民,住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粉毕,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王军军,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王志光与被告王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王志光负担。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