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天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天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9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天夫,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无固定住所。2013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天夫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天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关天夫窜至其曾经工作过的牡丹江市西安区宁北路牡丹宝坻小区本家烤肉饭店,破窗进入饭店内,从厨房取来一把菜刀,撬开一楼吧台抽屉,盗取现金5000余元及粉色手机一部(价值10元),离开现场时将菜刀丢弃。案发后,赃物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17年4月27日16时,被告人关天夫在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津风饭店被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2017年5月8日移交至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另查,2015年9月17日被告��关天夫因犯盗窃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天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被告人关天夫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害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本家烤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关天夫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DVD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天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天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关天夫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天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关天夫退还被害人张某某赃款5000元,扣押在案的赃物手机由公安机关返还张东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