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4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三品轴承有限公司与无锡振达印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三品轴承有限公司,无锡振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535号之一原告:无锡市三品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54646166Y。法定代表人:钟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振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2866X3。法定代表人:顾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三品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振达印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三品轴承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三品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5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无锡市三品轴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