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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国茂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茂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茂,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5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茂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湘138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国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国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国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国茂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国茂撤回上诉。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乃强审 判 员  姜 燕代理审判员  彭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