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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刑更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417号罪犯张斌,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鄂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被告人张斌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鄂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4日入监执行。2013年1月30日、2015年2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0日止。2017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报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张斌报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报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被监狱及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七天,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