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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370徐胜香与王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香,王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370号原告:徐胜香,女,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王和美,女,成人,住句容市。原告徐胜香与被告王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徐胜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胜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