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与南化集团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南化集团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516号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331862123C。法定代表人:张德武,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学,湖北传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化集团研究院。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9267T。法定代表人:王晓宁,南化集团研究院董事长。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化集团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化集团研究院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达成了和解,现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昌进人民陪审员  裴家华人民陪审员  李莲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