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新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新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建辉,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钊洪,职员。被执行人郑新财,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新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40.8元;经查询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