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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白玉与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736号之一原告:白玉,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芸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幢1-10-1,工商注册号500903000822153。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不详。被告: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双龙西路28幢1,工商注册号500901000556813。法定代表人:傅石,职务不详。原告白玉与被告重庆盛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白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白玉负担。审 判 长  雷春岚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