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史某甲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史某甲,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史某乙,男,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中召乡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中召��营业所账户6*×××*7内的存款4300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帅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