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守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守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31号被执行人:毛守宝(曾用名李瑞华),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毛守宝(曾用名李瑞华)盗窃罪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守宝(曾用名李瑞华)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