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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守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守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31号被执行人:毛守宝(曾用名李瑞华),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毛守宝(曾用名李瑞华)盗窃罪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守宝(曾用名李瑞华)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