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仕萼与韦祯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萼,韦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760号之一申请人:刘仕萼,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韦祯强,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仕萼与被执行人韦祯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7583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6年3月4日通过银行、车辆管理所、土地、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3、2017年6月16日走访被执行人住址及社区,社区称该住户已与2016年10月10日离开租住地;4、2017年6月30日通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一直也未来,故2017年7月22日将执行通知已挂号信的方式寄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5、2017年7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冻结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308室的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6、经本院依职权,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冻结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1308室的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4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吐尔逊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