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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某阳、江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阳,江某文,陈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阳,男,1975年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江某文,男,1978年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陈某海,男,1973年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立案执行郭某阳诉被执行人江某文、陈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某文、陈某海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3.6元,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已执行,尚有10293.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