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启银与易成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银,易成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66号原告:陈启银,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易成荣,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陈启银与被告易成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陈启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启银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太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