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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启银与易成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银,易成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66号原告:陈启银,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易成荣,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陈启银与被告易成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陈启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启银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太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