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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玉波与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波,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卢玉波,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车城大道2007-06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2806-0。法定代表人:沈安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20304103-X。法定代表人:沈安龙,董事长。关于卢玉波与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玉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卢玉波与被执行人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美国澳宝红集团公司、重庆澳宝红龙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美国澳宝红集团公司用在美国OTC市场定向发行的股票(股票代码ARPC)288462股代被执行人偿还本案债务,股票价格按1.2美元/股折算,若本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的股票价格低于1.2美元/股,差额由美国澳宝红集团公司以股票补齐。申请执行人卢玉波已于2017年2月10日领取上述288462股股票。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若义务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执8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钱红斌执行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吉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