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成林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28号罪犯李成林,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蒙古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双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232.5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止。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为该罪犯减刑10个月,截止2017年8月2日余刑为7个月零21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成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当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林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