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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20日,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翟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12月30日,甘肃省永登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121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翟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经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翟某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将被执行人翟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荣审 判 员  金永生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