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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方忠与刘爱胜、刘爱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方忠,刘爱胜,刘爱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方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爱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爱勤再审申请人韩方忠因与被申请人刘爱胜、刘爱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韩方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可勇审 判 员 刘 康审 判 员 陆连东法官助理 唐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