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恢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俊平、兰春蓉、蒋恒友、兰胡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俊平,兰春蓉,蒋恒友,兰胡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俊平,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兰春蓉,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蒋恒友,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兰胡琼,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俊平、兰春蓉、蒋恒友、兰胡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59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