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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药品公司与泌阳县春水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药品公司,泌阳县春水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58号原告:泌阳县药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泌水镇行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海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春水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春水街。法定代表人:郭金聚,任该卫生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药品公司与被告泌阳县春水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药品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药品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药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4元,减半收取计4112元,由原告泌阳县药品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