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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长林诉被告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林,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4345号原告:宋长林,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西路88号119室。法定代表人:邢克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宋长林诉被告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必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必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5313.8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电缆等产品,总货款约13530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7年6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还欠我货款553313.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被告世必爱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电缆、水管等产品。2017年6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宋长林电线、电缆、水管、空调等五金材料款合计人民币55313.8元。”被告盖章,被告后勤负责人乔建鑫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合法约定。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5313.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长林支付货款5531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