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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玉林与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林,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小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34号原告:常玉林,男,汉族,河北邯郸市人,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通化市滨江西路**号。第三人:李小幅,男,汉族,河北邯郸市人,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常玉林与被告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经审查,原告常玉林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缓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维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