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陶振斌、陶冬梅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振斌,陶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陶振斌,男,193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陶冬梅,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陶振斌与陶冬梅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振斌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丘 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