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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审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赵连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赵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20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法定代表人张相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栾伟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赵连荣,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赵连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胶)安监管罚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胶)安监管罚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胶安监管罚(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助理审判员  梁 岩书 记 员  高兴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