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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商玉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玉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22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玉权,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玉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玉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被告人商玉权在长春市二道区通用宿舍25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蔡某所有的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块。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商玉权在长春市二道区通用宿舍25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蔡某所有的巨龙牌电动车一辆。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商玉权在长春市二道区通用宿舍25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所有的飞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一块电瓶、二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1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商玉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蔡某、刘某的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鉴定意见、手机截图照片、合格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商玉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商玉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商玉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玉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商玉权将犯罪非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一百一十元,退赔给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一千六百一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