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30行初17号原告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民主路11号201。法定代表人梁士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水娟,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吴悌森,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桂彬,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朝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华东审 判 员 陈 坤人民陪审员 王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